12366热线2022年12月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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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3-01-0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1.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2023年度申报纳税期限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函〔2022〕24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2〕16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3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一、2月、3月、6月、8月、9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二、1月15日为星期日,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6日。

  三、4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17日。

  四、5月1日至3日放假3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8日。

  五、7月15日为星期六,申报纳税期限顺至7月17日。

  六、10月1日至6日放假6天,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3日。

  各地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2. 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票面上有什么防伪措施?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发票票面上的部分防伪措施有:一、光角变色圆环纤维;二、造纸防伪线;三、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 四、专用异型号码;五、复合信息防伪。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的规定,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的规定,自2022年第三季度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取消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等防伪措施。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的防伪效果和鉴别方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附件。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3.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能否扣除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简称增值税附征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附件3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填表说明:8.第11~13列“其他扣除”:包含“财产原值”“允许扣除的税费”“其他”,分别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当月(次)允许扣除的金额。

  (2)第12列“允许扣除的税费”:填写按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费。

  ①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时,填写劳务发生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②纳税人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提供特许权过程中发生的中介费和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③纳税人取得财产租赁所得时,填写修缮费和出租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④纳税人取得财产转让所得时,填写转让财产过程中实际缴纳的可依法扣除的税费。”

  4.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自何时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2〕50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划转以前和以后年度形成的欠缴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二、缴纳义务人应当依据林草部门核定的费额,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并会同林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缴库。

  四、税务部门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五、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林草部门复核同意后,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六、除本通知规定外,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分成、减免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5.纳税人如何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办税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纳税人通过手机个税APP填报扣除信息并一键推送给单位,在每月发放工薪时即可享受税前扣除。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获取缴费凭证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进入“首页——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查询打印”界面下载纳税人的个人养老金月度缴费凭证。

  一般情况下,每月8日起纳税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下载上月的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

  第二步:扫码录入扣除信息

  使用个税APP右上角“扫一扫”功能,或者进入“办税——扣除填报——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扫码录入”功能,扫描个人养老金缴费凭证右上角的二维码。如果纳税人的缴费凭证是以电子方式存储在手机中不方便扫码,可以使用“扫一扫”界面右下角的“相册”功能打开缴费凭证照片。

  纳税人授权个税APP获取其个人养老金缴费数据后,个税APP即可根据扫码结果生成当月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即可。

  需要说明的是,如纳税人扫描的缴费凭证二维码不是本人的,将无法进行填报,系统会予以提示。

  第三步:将扣除信息推送给单位

  在“选择申报方式”界面,勾选“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并选择相应的扣缴义务人,点击提交即完成申报流程,扣缴义务人收到纳税人申报信息后将为纳税人办理税前扣除。

  纳税人可通过“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管理——查看我的扣除信息”界面,查询自己申报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

  当然,如果纳税人不选择“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也可以选择“年度自行申报”,则纳税人提交的个人养老金扣除信息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中进行税前扣除。

  6.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按次申报印花税时,“实际结算日期”和“实际结算金额”,两项如何填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附件:1.印花税税源明细表 填表说明填报。

  附:填报说明

  12.实际结算日期: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金额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日期。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金额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日期为税款所属期止。

  13.实际结算金额: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时,填写此列(同时填写实际结算日期列)。填写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若未确定计税金额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多次结算的,可增列(与实际结算日期同时增列)。合并汇总填报时,实际结算金额为本税款所属期内所有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实际结算金额的合计。

  7.单位安排残疾人数已通过残联审核,但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时第7列“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还是无法自动带出,如何处理?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残保金,“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无法自动带出时,系统会自动弹出提示页面,请根据提示页面进行相关操作即可。

  提示页面如下:

  您好!打开报表后如“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栏次与残联审核后的数据不符,请首先确认贵单位是用社会信用代码(税务大厅变更或者电子税务局系统“一照一码信息确认”模块办理) 进行申报的,确认无误后仍然数据不符,请点击报表上方【删除】按钮后再次刷新数据,重新查看该栏次数据是否正常!

  8.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未通过,常见原因有哪些?

  实名认证未通过原因:

  1、未按要求进行活体动作检测;

  2、现场光线暗,无法识别人体;

  3、相识度检测低于50%;

  4、人口库没有相关人员信息,导致对比失败

  9.社保已参保却查不到参保信息,无法正常缴纳,如何处理?

  社保标准版上线后,自然人缴费人(城乡居民养老、城乡居民医疗、灵活就业)必须通过社保、医保传递参保信息后才能办理缴纳业务,如果办费过程中提示无参保信息,请缴费人去当地社保、医保核实参保信息后,重新通过双方交换平台传递给税务局后才能进行缴费业务。税局端无法办理自然人缴费人的社保关联登记以及变更业务。

  10.社保缴费成功,如何查询、打印缴费结果?

  缴费人可以通过河南税务APP、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办税服务厅查询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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